“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两种制度并存。国家主权只有一个,它是不可分割的。在世界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存在着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它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同时,照顾到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实际,在实现祖国统一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保留它们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两种制度在一国范围内和平共处,共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社会主义是国家的主体。“两制”是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内部的两种制度。不是“两个中国”,更不是“一国两府”或“一国多府”。
第二,国家统一或恢复行使主权后,在台、港、澳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在国家主权所允许的范围内,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不仅可以保留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而且拥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还可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签订相关的协议。台湾还可以拥有自己的军队。但是,这一切都必须以维护国家主权的统一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政府只有一个,特别行政区受中央政府管辖。在包括特别行政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内,不允许出现威胁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威,威胁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威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情况。否则,中央人民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一国两制”是长期性的基本国策,而不是为了实现统一而采取的权宜之计。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一国两制’也要讲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确定整个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否则怎么能说是‘两制’呢?那就变成‘一制’了。”在统一的主权国家内,两种制度长期并存,相互竞争,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在共处中出现了矛盾和纷争,要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一国两制”的构想是高度政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创举。他不仅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而且为和平解决现实中的国际、国内争端树立了典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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